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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取走父母存款,需要還嗎?

子女取走父母存款,需要還嗎?

來源:中國普法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20-09-28 瀏覽:5482 次


很多父母年紀大了,會選擇和子女一起居住,由子女照顧生活起居,父母的很多事務由子女代勞,子女對父母的財務狀況較為清楚,有些人認為,拿父母的錢理所當然。近日,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父母起訴子女歸還其存款的案件:


案情簡介

原告祝某系被告賴某的母親,由于祝某的身體情況不佳,多年來,祝某的生活起居一直由女兒賴某照看。2015年至2018年,賴某多次取走祝某的銀行存款,共計金額260781元。為祝某個人生活開支需要,賴某多次為祝某支付費用共計27480元,剩余錢款233301元賴某未歸還祝某。祝某多次催促賴某歸還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原告年事已高又患有阿爾茲海默癥,自其父親去世至今,一直由其照顧,原告的其他子女因在外地工作無法在旁侍奉;原被告兩人已經(jīng)共同生活了十年,且感情一直很好,照顧原告需要付出巨大的精力和一定的財力,因此,原告的財產(chǎn)可以由其支配。

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合法的個人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所有權人對自己的動產(chǎn),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無權占有動產(chǎn)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現(xiàn)有證據(jù)能證明賴某在照顧母親祝某期間,取走母親祝某銀行存款260781元,為祝某生活開支需要,賴某已歸還祝某27480元,剩余錢款233301元被賴某占有,至今未歸還。祝某請求賴某歸還233301元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據(jù)此判決被告賴某歸還原告祝某錢款233301元。

二審法院

鷹潭中院認為,公民合法的個人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支取銀行款項通常需要實際辦理款項支取業(yè)務的個人簽名,一審法院依據(jù)上訴人祝某提交的銀行取款憑證,認定其中有賴某簽名的款項為賴某所取走,據(jù)此統(tǒng)計賴某所取及轉(zhuǎn)賬的金額共計260781元并無不當,該款項扣除賴某支付祝某的生活費用27480元,剩余233301元。因而,賴某實際支取占有祝某的款項為233301元,應當返還祝某。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