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貴州公安微博消息,6月27日,在天津公安機關的支持下,貴州公安機關依法對在網(wǎng)上傳播“畢節(jié)、凱里有未成年兒童被性侵”照片及信息的發(fā)帖人趙某某進行了訊問。
初步查明,網(wǎng)上傳播的“畢節(jié)、凱里有未成年兒童被性侵”照片,均為他從網(wǎng)上收集,而非在貴州畢節(jié)、凱里拍攝,信息系其編造。趙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目前,相關工作仍在進行當中,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律師解讀——
造謠傳謠,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對于貴州幼兒性侵案件涉及傳播虛假信息的事件,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文騁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首先,若要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行為人應主觀上存在編造或者故意傳播虛假信息。其次,還要看上述行為是否已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
趙文聘表示,在網(wǎng)傳截圖中可以看出微博用戶“VictoriaGuy”向“舉報人”的微博私信中爆料,“舉報人”再向微博大V進行舉報。“爆料人”所陳述幼兒性侵交易表述以及相關圖片中是否存在“惡意捏造”或“移花接木”的情形,以及“舉報人”是否明知為虛假信息故意在網(wǎng)絡上進行傳播,都應當予以核實。若查實行為人系主觀故意的,無論是故意編造虛假的信息進行傳播,或是明知是虛假的信息而進行傳播的,都構成犯罪行為。
若虛假信息最終造成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民事責任方面,趙文聘認為,目前尚不能看出網(wǎng)傳舉報內容針對任何個人或具體實際的某幼兒園、福利院機構,但截圖中仍可見“風車幼兒園”及陳某等名稱,如果查明為虛假內容,且已侵犯公民個人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受害者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