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社會公共資源,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的情況下,校園“開門”助力社會體育發(fā)展是好事一樁,如何把好事辦得更妥帖,校方首先應該更明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作為社會公共資源,大學校園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對外開放,令更多市民享有健身場地,本是一樁好事,但這期間如果發(fā)生傷人事件導致糾紛,責任應該如何劃分?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依法作出判決,撞人者與學校方面分別承擔60%及2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20%。
碰撞致脾臟破裂
年近花甲的馬某是一位慢跑族,每天晚飯后都會到家附近的大學操場跑上一圈。2016年7月份的一天傍晚,他如常在跑道上慢跑。然而此時,就在離他很近的跑道內(nèi)部紅土區(qū)域,有幾個年輕人正在踢球。說時遲那時快,一個背向馬某跑動的小伙子在接球后轉身時,右手手肘撞到了馬某的左腹部。
不過,馬某當時并無不適,便繼續(xù)跑步。僅幾分鐘后,他就感覺被撞部位疼痛,于是匆匆趕到在該大學擔任宿管員的妻子處,又在妻子的攙扶下返回操場,與撞到他的朱某交涉,并報警。
派出所出警后,朱某承認雙方有身體接觸,隨后將馬某送往醫(yī)院急診治療,經(jīng)診斷為脾破裂。當晚,馬某就進行了脾切除術。后經(jīng)司法鑒定,馬某構成八級殘疾。
出院后,馬某將朱某與上述大學訴至法院,要求包括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賠償共計近30萬元。
被告辯詞
被告朱某認為,自己是購票進入校內(nèi)踢球的,而原告擅自進入操場,本身存在過錯;同時,大學在管理上也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學校方面則辯稱:學校對外開放操場系基于國家關于學校體育設施必須對外開放的要求,國家也允許學校在特殊場地如足球場、籃球場等收取少許費用。但是對于田徑場,學校是免費開放的,沒有任何禁止性規(guī)定,任何人都可以進入鍛煉。
法院審理查明,從本案中大學的操場布局看,外圍系橢圓形跑道,內(nèi)部系長方形綠茵場,位于橢圓形兩端、連接綠茵場與跑道的為紅土區(qū)域。本起事故發(fā)生于暑假期間,朱某與同伴欲進入操場踢球,操場邊的門衛(wèi)向其收取費用10元/人次,但因綠茵場地已被他人占用,其與同伴遂在紅土區(qū)域練習、游戲;原告系進入操場跑步,涉案大學未向其收取任何費用。又查明,涉案大學確有明文規(guī)定:場地保持專用。踢足球只限在足球場內(nèi),其他場地禁止踢足球。
原被告均擔責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為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具體到本案中,“足球運動是一項速度較快、競爭激烈的對抗性運動,對場地有較高的要求,本不適宜在綠茵場地之外進行,更不適宜在人員密集的場地進行?!?
承辦此案的虎丘法院民一庭庭長朱海蘭指出:被告朱某對此應為明知,卻仍在與跑道緊密相連的紅土區(qū)域踢球,而事發(fā)時正處于暑假傍晚,跑道上運動、休閑的人員本身較多,更增加了意外事故發(fā)生的風險;并且,其在接球過程中背向跑道快速移動、接球后迅速轉身,對可能撞到跑道上人員的風險放任不管,因而對于本起事故的發(fā)生存在明顯過錯,故其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
同時,涉案大學作為操場的管理人,按照國家規(guī)定將校內(nèi)體育設施對公眾開放本無不妥,適當收取費用也無可厚非,但紅土區(qū)域并非綠茵場地,不能作為足球場地使用,但其既未在醒目之處設置警示標志及警示用語,又未對朱某等人的不當行為加以糾正及制止,因而對事故的發(fā)生也存在過錯,故其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次要責任。
另外,原告作為成年人,對周邊環(huán)境的潛在危險本應有一定的預判能力,其在操場跑道慢跑,本應注意到與跑道緊密相連的紅土區(qū)域正在進行的足球運動,如其施加一定的注意義務、遠離危險區(qū)域,本可避免事故的發(fā)生;并且,事發(fā)時紅土區(qū)域處于原告可察范圍內(nèi),其對于背向自己跑動的朱某未能及時避讓,因而對事故的發(fā)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合各種因素,虎丘法院民一庭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總結
近年來,隨著健康運動理念深入人心,高校校園及其體育設施也成了周邊居民體育鍛煉首選之地。然而與此同時,對可能出現(xiàn)的鍛煉者人身、財物安全問題,也存在一定的隱患。
作為社會公共資源,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的情況下,校園“開門”助力社會體育發(fā)展是好事一樁,如何把好事辦得更妥帖,校方首先應該更明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此外,有一些高校推出相應措施,對于外校鍛煉人員,學校辦理了公眾責任險。一旦發(fā)生人身財產(chǎn)安全事故,若判定校方有責任,保險公司會給予一定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