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潔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從事公務或者在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廉潔用權的行為規(guī)則。黨的廉潔紀律要求黨的組織和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廉潔奉公,不以權謀私,不損公肥私,不與民爭利,不搞腐敗行為。
2018年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章關于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的條文,與原《條例》相比,有13條發(fā)生了變化,其中新增2條,5條作了較大修改,6條作了較小修改。這些修改,把黨章和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guī)的要求細化具體化,進一步提升了黨內法規(guī)制度的系統性;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十八大以來立案查處的黨員領導干部的突出問題和新型違紀違法行為扎緊制度籬笆,彰顯了黨內法規(guī)制度建設的時代性;制度更加全面規(guī)范,作風建設更加細致嚴格,促使廣大黨員明規(guī)矩、存戒懼,筑牢不可觸碰的底線,使全面從嚴治黨的螺栓越擰越緊。
整體來看,此次《條例》關于廉潔紀律部分的修訂呈現出四大特征:
作出廉潔正面倡導,界定根本標準
新《條例》在廉潔紀律章節(jié)的最前面增加“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行為”的規(guī)定。一方面,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相呼應,上承全面從嚴治黨的道德高線,明確黨員干部權力的來源是人民賦予的,用權的宗旨要以人民為中心,作出廉潔用權的正面倡導;另一方面,下接廉潔紀律的行為底線,揭示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本質特征即“濫用職權、謀取私利”。
新增的這部分內容是黨員領導干部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的總原則,也是判斷一項行為是否屬于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根本標準。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形勢的變化,腐敗行為越來越復雜、多樣、隱蔽,比如用玉石字畫進行“雅賄”,以“借錢”的名義索賄,在私營企業(yè)入“干股”等。然而,萬變不離其宗,任何腐敗行為都離不開“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本質。紀律處分條例要窮盡所有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是不現實的,因此,第八章開宗明義對違反廉潔自律的行為從本質上進行界定,攬全面、托底線、管長遠,體現了黨中央和中央紀委治理腐敗理念的進步,黨內法規(guī)制度制定技術的提升。
增加腐敗行為禁區(qū),突出問題導向
從黨的十八大以來立案查處的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廉潔紀律的案例看,有的長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有的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有的通過股票內幕交易大發(fā)橫財,非法獲利。修訂《條例》時,堅持問題導向,針對這些管黨治黨的突出問題和監(jiān)督執(zhí)紀過程中發(fā)現的新型違反廉潔紀律的情形,新增了三類行為禁區(qū)。一是在以權謀私類型中,新增了“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第九十條增寫)。二是在為特定關系人謀利類型中,新增“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jiān)管、資源開發(fā)、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fā)、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第九十五條增寫)的規(guī)定。三是在違反有關規(guī)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類型中,新增“利用參與企業(yè)重組改制、定向增發(fā)、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行為(第九十四條增寫)。黨中央以問題為導向,從現實出發(fā),實事求是,舉一反三,以案明紀,扎緊制度籬笆,促使廣大黨員懂法紀、明規(guī)矩、知敬畏、存戒懼,筑牢不可觸碰的黨紀底線。
擴充違紀情形范圍,適應時代發(fā)展
一是特定關系人的范圍擴大。新《條例》第八十七條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形中,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基礎上,增加了“其他特定關系人”的表述,進一步擴大了特定關系人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7月8日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讓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掛名”領取薪酬等以受賄論處,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稐l例》將特定關系人的范圍擴大,把情婦、同學、老鄉(xiāng)等共同利益關系人納入特定關系人范疇,準確地反映了中國當前特定時期、特定政治生態(tài)下的現實,加大了對腐敗分子及其特定關系網的懲罰力度。
二是收受和贈送財物類型擴充。隨著金融行業(yè)的發(fā)展,金融投資的日益普遍,黨員領導干部贈送和收受代幣購物券、禮儀儲蓄單、債券、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的現象有蔓延趨勢。這種行為腐蝕性大,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財經紀律,敗壞黨風、政風,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影響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健康發(fā)展。以前黨紀處分條例沒有將這些金融產品明文列出,導致有的黨員領導干部鉆空子、存僥幸。因此,新《條例》第八十八條列舉了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財物類型,第八十九條列舉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類型時,均在“禮品、禮金、消費卡”基礎上,增加了“有價證券、股票、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規(guī)定。
三是個別表述更加規(guī)范。第九十四條關于兼職取酬的規(guī)定,將原來“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的表述統一規(guī)范為“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第九十七條防止利益沖突的規(guī)定,將“區(qū)域”改為“地區(qū)”,同時將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qū)和業(yè)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yè)、中外合資企業(yè)中違規(guī)任職、兼職取酬也納入違紀情形,使得防止利益沖突的規(guī)定更加完備。
列明作風問題清單,提出更高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作風問題是腐敗的溫床?!秉h的十八大以后,黨中央從制定落實八項規(guī)定入手,抓住作風建設這條主線,以上率下,一以貫之,步步深入,著眼于以優(yōu)良黨風帶動社風民風,推動社會風氣明顯好轉,成為十八屆中央加強黨的建設的金色名片。然而,風化俗成需要時間。從近年來查處的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的案件來看,“四風”問題杜而不絕,隱形變異的現象大量存在。有的在高檔小區(qū)吃“一桌餐”;有的公款購買贈送或發(fā)放消費卡(券);有的超標準乘坐飛機頭等艙、高鐵商務座等交通工具;有的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yǎng)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有的公務出差時改變行程或者參加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有的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等等。新《條例》在修訂時,把這些新出現的隱形變異的作風問題都明列為違反廉潔紀律的情形,有的還專設條款加以突出,就是為了防止有人打擦邊球,鉆制度的空子,體現了黨中央“作風建設一抓到底,越往后執(zhí)紀越嚴”的堅定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