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合理構建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的時代所需,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必要舉措,是需要在理論上和實踐中深入思考的重要課題。
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深層要義與基本面向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創(chuàng)新改革舉措,有利于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彰顯法治文明,最大限度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進步??茖W合理構建有利于輕微犯罪人順利回歸社會和避免對其相關人員在就業(yè)、教育、生活等方面產(chǎn)生負面影響的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的時代所需,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必要舉措,是需要在理論上和實踐中深入思考的重要課題。
建立健全輕微犯罪治理配套制度供給的深層要義
近年來,我國刑事犯罪結構發(fā)生重大變化,重罪案件占比下降,輕罪案件占比明顯上升,犯罪附隨后果設定的刑法重罪基礎已經(jīng)發(fā)生根本變化。輕微犯罪成為我國犯罪治理的重點,其在犯罪性質、危害后果、罪行構造等方面具有特殊性,這便決定了刑事法治體系在作出整體性調適時,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有前科就會有記錄,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在犯罪附隨后果問題上,由于輕微犯罪的刑罰配置整體偏輕,如果一律從嚴適用前科報告制度,容易出現(xiàn)“刑罰與刑罰附隨后果”之間的輕重“倒掛”問題。尤其是在一些特定行業(yè)與領域,依法嚴格適用前科報告制度雖然并無不當,但也可能削弱犯罪治理的有效性。基于此,在輕微犯罪的治理上,如何正確適用前科報告制度及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成為影響犯罪治理效果與目標的重要因素。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有其深層立意與迫切現(xiàn)實需要。概言之:一是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犯罪治理的基本政策,對于輕微犯罪的新情況、新問題,仍需遵循和貫徹。二是真正落實治罪與治理并重。現(xiàn)代刑法既追求犯罪懲治的效果,也強調人權保障的基本立場。對于輕微犯罪,簡單套用事后的報應性司法及其相關機制、措施,容易出現(xiàn)結構失衡。在前科報告制度與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取舍上,限制前者與擴張后者成為必然,這也體現(xiàn)了科學的犯罪治理觀念。三是進一步推動分類治理的精準化。按照犯罪分層的一般邏輯,對于重罪和輕微犯罪,在犯罪治理策略、方法以及配套措施等方面應當予以區(qū)別,從而真正實現(xiàn)分類治理、精準治理的要求。在犯罪附隨后果的應對上,針對重罪與輕微犯罪,應當兼容價值定位、功能預設以及立法表述、司法適用等方面的差異化。
把握前科報告與犯罪記錄封存的辯證協(xié)同關系
我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明文規(guī)定了前科報告制度與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從立法原意與犯罪治理功能看,前科報告與犯罪記錄封存之間主要存在以下關系:一是立法原意的對立性。依據(jù)我國刑法第100條規(guī)定,前科報告制度要求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yè)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賦予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對相關犯罪記錄依法予以封存,并限制查詢、公布等的權利。二是功能的協(xié)同性。從犯罪治理看,前科報告制度與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致力于從正面的積極適用與反面的消極限制,明確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前科公開的限度、查詢范圍及其作為刑罰附隨后果的范圍、程度等。
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應統(tǒng)籌考慮刑罰的懲戒、教育、威懾、預防等功能,將妥善處理前科報告與犯罪記錄封存之間的辯證關系作為核心命題。具體而言:一是正確對待前科報告與犯罪記錄封存的兩面性。理論上認為,前科報告具有延伸剝奪、懲罰、安撫等功能作用,也延續(xù)了報應和預防的目的,是對社會安全與秩序的“事后”保障。同時,前科報告也存在犯罪的“標簽化”、有礙罪犯重返社會等問題。就當前來看,犯罪記錄封存雖然具有保障未成年罪犯重返社會等積極的一面,也可能存在放縱犯罪、懲罰不足等隱憂。因此,在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建構上,應秉持科學、有序推進的基本立場。二是以限制前科報告和擴大犯罪記錄封存并重為主線。在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建構上,既要對前科報告的適用對象、罪名范圍等進行限制,提高差異化的分類適用效果,尤其是區(qū)分重罪和輕微犯罪的適用;也要適度擴大犯罪記錄封存的對象和范圍,優(yōu)化適用條件,使其更契合輕微犯罪的性質、治理規(guī)律等,從而最大限度消解輕微犯罪所面臨的附隨后果過度化問題。三是堅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構建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時,既不宜全面、即刻否定或者廢止前科報告制度,也不應全面放開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那種只為消除犯罪附隨后果帶來的問題,而單方面從刑法或刑事訴訟法的角度進行立法增刪的做法并不妥當。因為我國犯罪附隨后果的立法,除刑法第37條之一和第100條規(guī)定的從業(yè)禁止與前科報告外,其他犯罪附隨后果主要規(guī)定在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規(guī)中,例如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行業(yè)規(guī)定等。因而,不能只從刑事法體系的修改完善入手。按照寬嚴相濟的精神,過度或者片面地對輕微犯罪從寬處理,有違區(qū)別對待的差異化本質,事實上也沒有做到該嚴則嚴的要求。易言之,建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應寬、但不能無限度地寬。
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基本面向
在已有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基礎上,探索針對輕微犯罪的一般性或者普遍性的理念、制度、規(guī)定以及實施細則,在由具體轉化為一般的迭進上,需厘清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實際供需關系,從而暢通理論、立法與司法協(xié)同應對的基本理路。一是輕微犯罪在刑事犯罪中的占比顯著提升,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具有一定獨立性,有別于重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二是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系統(tǒng)性范疇,應當倡導分類分級觀念,既要構建一般性、普適性的內容,也要力求精細精準。對不同情形、不同性質的輕微犯罪,犯罪記錄封存的限度應當有別,相適應的技術性規(guī)則也應不盡相同。由此,才能真正貫徹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而非單方面一律從寬處理。三是可先確立實施層面的技術性規(guī)則。構建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需從細微處入手,可先確立實施層面的技術性規(guī)則。例如,盡快明確輕微犯罪的范圍、適用的法定條件、法定條件的證據(jù)要求與審查標準、權利救濟以及全流程的配套措施等,如此才能統(tǒng)一適用標準,確保程序公正,最終落到實處。
當前,正值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這為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契機。然而,僅此還不足以支撐建立健全有中國特色的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其底層邏輯表現(xiàn)為:一是自主知識與理論體系的雙向奔赴。輕微犯罪治理雖然是國際性現(xiàn)象,但主要應當立足我國輕微犯罪的態(tài)勢,逐步形成自主的刑事法應對知識體系與理論根基。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處在犯罪治理全流程的“末端”環(huán)節(jié),反映了國家對待犯罪的基本政策、價值立場以及功能預期等。在限度的設定與具體把握上,應當以中國特色刑事法學及其理論為基本遵循,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有序推進。二是立法與司法的協(xié)同共進。盡管立法是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直接且有效的方式,也直接填補了規(guī)范供給的空白,但司法上的善用同樣重要。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已經(jīng)對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具體適用作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為進一步擴大其適用提供了有益的參照和前期經(jīng)驗?,F(xiàn)階段,經(jīng)由立法與司法協(xié)同共進,能夠帶來更加穩(wěn)健的運行效果。因而,既可以考慮啟動試點工作,為立法做準備;也可以考慮制定司法解釋,對相關重點問題與適用難點進行探索,積累經(jīng)驗。當然,及時的立法更值得期待。三是實體與程序的兼顧。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一項綜合性工程,不止于刑事訴訟法,而應當從實體法的源頭抓起。統(tǒng)籌實體與程序,是建立健全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基本路徑。在立法問題上,對刑法第100條的修改是一個亟待闡明的前提。在解決了實體法層面的“前端”問題后,在刑事訴訟層面的立法修正才更為合理。
(作者分別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