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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fā)布五件涉窨井蓋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檢發(fā)布五件涉窨井蓋犯罪典型案例

來源:法治日報 發(fā)布時間: 2021-01-04 瀏覽:4600 次

盜竊下水道井蓋、雨水篦子100余個賣廢品收購站;擅自將廣場窨井蓋打開導致7歲兒童掉入井中溺亡;盜竊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懲處……1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5件涉窨井蓋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檢第二檢察廳廳長元明說,這5起案例中有4起是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案件。盜竊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其侵犯的法益本質上是公共安全,對于此類犯罪行為不能簡單地以盜竊罪來認定。

盜竊下水道井蓋賣給廢品站

【辦案經(jīng)過】被告人董某明駕駛電動三輪車,多次到河北省淶水縣城太行路盜竊該路段機動車道等處下水道井蓋和雨水篦子100余個,賣給廢品收購站。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將董某明刑事拘留,淶水縣人民檢察院對董某明批準逮捕。2020年1月,公安機關以董某明涉嫌盜竊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其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同年4月,淶水縣檢察院改變案件定性,以董某明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依法提起公訴。董某明自愿認罪認罰。

2020年7月,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董某明多次盜竊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所在路段車流量大,車速較快,其行為足以造成汽車、電動車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對于此類案件如何定罪處罰存在不同的認識,有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有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有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兩高一部”《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印發(fā)后,統(tǒng)一了法律適用標準。對于此類行為依法認定為破壞交通設施罪,精準有效打擊犯罪,切實保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更好地發(fā)揮刑罰的懲戒、教育、預防功能。

監(jiān)督公安以刑事犯罪立案

【辦案經(jīng)過】2020年上半年,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了解到轄區(qū)內主要路段機動車道窨井蓋被盜多達40多個,遂派員前往轄區(qū)派出所查詢報案記錄、了解情況,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對此僅以治安案件立案調查,遂依法進行監(jiān)督,要求對此類案件以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立案偵查。

8月27日凌晨4時許,高某民竄至灞橋區(qū)城市快速干道由西向東主干道,將路面上的三塊鐵質下水道井蓋撬開盜走。接到群眾舉報,公安機關將高某民抓獲。

公安機關以高某民涉嫌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灞橋區(qū)檢察院于10月16日提起公訴。高某民認罪認罰。考慮到高某民作案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檢察機關提出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的確定刑量刑建議。法院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在履職中發(fā)現(xiàn),當?shù)毓矙C關對于涉窨井蓋刑事案件僅以治安案件立案調查,遂依法進行監(jiān)督。通過檢察機關的立案監(jiān)督,依法將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訴,確保了不枉不縱的司法辦案效果。

檢察機關主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提出詳細的取證意見,從源頭上把關案件質量。檢察機關還依法對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快捕快訴。法院及時審理并當庭宣判,采納了量刑建議,辦案實現(xiàn)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改變定性嚴懲涉窨井蓋犯罪

【辦案經(jīng)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間,張某生多次駕駛電動三輪車至河南省許昌市東城區(qū)多條非機動車道,盜竊窨井蓋18塊。

接到東城區(qū)萬和市政公司員工報警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將張某生抓獲歸案。公安機關以張某生涉嫌盜竊罪于6月2日向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魏都區(qū)檢察院依法改變案件定性,于7月2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張某生提起公訴。張某生自愿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議。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張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該案發(fā)生后,檢察機關及時派員提前介入,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實地勘察,及時向偵查機關發(fā)出提供證據(jù)材料通知書,查證案發(fā)主要路段人員往來密集,被告人的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員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

盜竊公共場所尤其是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其侵犯的法益本質上是公共安全,而不僅僅是公共財物所有權,不能簡單地以盜竊罪進行認定。檢察機關改變案件定性,從嚴懲處涉窨井蓋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通過對被告人釋法析理,使其深刻認識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自愿認罪認罰,充分發(fā)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提高辦案質量和訴訟效率,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制度優(yōu)勢。

擅開窨井蓋過失致人死亡

【辦案經(jīng)過】楊某、鎮(zhèn)某輝為方便其所在的汽車服務店清淤、排污,在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擅自將湖北省咸寧市金桂明珠小區(qū)前廣場的窨井蓋打開,導致吳某某(男,歿年7歲)在廣場放風箏時不慎掉入井中溺亡。

2020年4月,楊某、鎮(zhèn)某輝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向咸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檢察機關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后認為,楊某、鎮(zhèn)某輝自愿認罪認罰,系過失犯罪,社會危害性較小,且與被害方達成賠償諒解協(xié)議,遂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公安機關以楊某、鎮(zhèn)某輝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依法改變案件定性,以兩人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并建議對兩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法院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依法將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的過失致人死亡罪,改變定性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確保準確定罪量刑。

該案辦結后,檢察機關刑事檢察部門聯(lián)合公益訴訟檢察等部門,對咸寧市中心城區(qū)內“三無”小區(qū)、中小學校、建筑工地等重點地區(qū)的窨井蓋安全隱患進行走訪排查。邀請區(qū)住建等多家窨井蓋管理職能部門及產(chǎn)權單位召開窨井蓋安全管理聯(lián)席會,向有關單位發(fā)出檢察建議書,進一步推動指導意見和最高檢“四號檢察建議”的貫徹落實。

不人為拔高確保辦案效果

【辦案經(jīng)過】2019年12月,李某斌四次駕駛農(nóng)用三輪車至山西省長治市某煤化工集團廠區(qū)內,在該公司電氣廠電修車間、合成二車間、儀表廠等附近路上,盜竊4塊雨水井井蓋。

李某斌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之后被逮捕。公安機關以李某斌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向長治市潞城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李某斌盜竊的井蓋在廠區(qū)內,所處道路不是廠區(qū)主干道,來往的工人不多,車輛及電動車速度較慢,且雨水井較淺,盜竊該處井蓋雖造成一定危險性,但危險程度不高,不能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改變案件定性,以李某斌涉嫌盜竊罪提起公訴。法院以李某斌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對于盜竊、破壞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要根據(jù)“兩高一部”指導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準確認定其行為性質,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具體來說,要根據(jù)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和主觀心態(tài),結合窨井蓋所處位置、人員往來情況、行為造成的危險性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不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因被告人多次盜竊,已達到盜竊罪追訴標準,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依法改變案件定性,不人為拔高,確保了辦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