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
言論不當同樣構成侵權!
2日,
記者從南陽市鎮(zhèn)平縣人民法院
獲悉一起微信群“吐槽”引發(fā)的官司。
【案情】合伙辦武術班“鬧翻”,一方頻頻在微信群“吐槽”成被告
王某與林某都是武術愛好者,兩人通過武術交流認識,隨后在鎮(zhèn)平縣合伙舉辦武術培訓班。
不過,倆人隨后因合伙發(fā)生糾紛,自2017年8月份開始,林某開始在南陽某95人的武術交流群發(fā)布針對王某的相關言論;2017年9月份,林某又開始在南陽某61人的同行友誼群發(fā)布針對王某的相關言論,并把在某董事會群發(fā)布的有關王某言論的截圖轉發(fā)到某同行友誼群。
由于以上在微信群內的相關言論貶低王某的人格,毀損王某的名譽,為此,近日,王某向鎮(zhèn)平縣法院起訴請求林某立即停止侵害,以登報或利用微信方式向其賠禮道歉,以登報等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其經濟損失1000元。
【判決】編造事實在微信群中對原告名譽進行詆毀,判其公開賠禮道歉!
鎮(zhèn)平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法人的人格尊嚴依法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系武術同行,因合伙開辦武校發(fā)生糾紛,被告在武術同行所建的人數(shù)較多的交流群內對原告進行侮辱性的言語辱罵,并編造事實對原告名譽進行詆毀,足以貶低了原告的人格,毀損原告的名譽,故林某的行為侵犯了王某的名譽權,林某應當就此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本院酌情支持了王某要求林某立即停止侵權,通過微信方式在原南陽某武術交流群、南陽某同行友誼群、某武友交流群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主張。
林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承辦此案法官介紹,微信群雖為網絡虛擬空間,但已成為與人們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等網絡空間同樣需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不能為所欲為、不加節(jié)制。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損毀他人名譽,構成網絡名譽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對于規(guī)范公民網絡空間行為、樹立文明交往風尚、構建良好網絡社會秩序具有積極意義。